財建〔2019〕582號
內(nèi)蒙古、吉林、浙江、廣西、四川、重慶、云南、陜西、甘肅、新疆、青海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財政廳(局):
根據(jù)《財政部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(fā)<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2〕102號,以下簡稱《資金管理辦法》),現(xiàn)將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提前下達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根據(jù)《資金管理辦法》、《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(fā)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3〕390號),以及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2〕344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(第二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2〕808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(第三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2〕1067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(第四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3〕64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(第五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4〕489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(第六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6〕669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(第七批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8〕250號)、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(光伏扶貧項目)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9〕48號),現(xiàn)提前下達你廳(局)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(項目代碼:Z175060070001),列2020年支出功能分類科目:“2116001 風力發(fā)電補助”、“2116002 太陽能發(fā)電補助”、“2116003 生物質能發(fā)電補助”,支出經(jīng)濟分類科目“50799其他對企業(yè)補助”,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。待2020年預算年度開始后,按程序撥付使用。
二、資金撥付時,應優(yōu)先保障光伏扶貧、自然人分布式光伏、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(tǒng)等涉及民生的項目,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。對于其他發(fā)電項目,應按照各項目補貼需求等比例撥付。
三、對于光伏扶貧項目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電站,補貼資金由電網(wǎng)企業(yè)或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當?shù)毓夥鲐毷杖虢Y轉機構,由扶貧主管部門監(jiān)督足額撥付至光伏扶貧項目所在村集體,集中電站按照其扶貧容量撥付補貼資金。
財政部
2019年10月31日
附件1附件2.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匯總表.xlsx
附件3.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(分發(fā)地方).rar